答:(1)参保人发生的住院药品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退休人员按95%、其他人员按90%的比例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2)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诊疗项目和一般医用材料的,退休人员按95%、其他人员按90%的比例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3)参保人住院时因病情需要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使用特殊医用材料、进行人工器官的安装或置换、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按下列规定记账:
(3.1)使用国产材料时,按其实际价格的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但有国产普及型价格的,记账金额最高不超过国产普及型价格;
(3.2)使用进口材料时,按其实际价格的6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但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记账金额最高不超过进口普及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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